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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Ⅳ公告和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汇报

编辑日期:2020-04-30

详细介绍
一、 关于国Ⅳ公告方面
a. 排放标准:暂时还受理国Ⅲ阶段M类、N类柴油车新产品,何时停止及过渡期限等通知,拟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受理国Ⅲ阶段轻型汽油车新产品,目前未定,可能会放开;撤销国Ⅱ阶段重型汽油车产品,销库存时间待定,受理国Ⅲ阶段。
b. 不再受理利用已不再受理但还未清理的公告内旧排放阶段产品改装新产品。(即现阶段国Ⅲ阶段轻型汽油车不能用于改装)
c. 国Ⅳ排放标准实施顺序为北京、上海、珠三角、长三角向全国蔓延。
二、 新能源汽车申报方面
a. 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
b. 改装类企业用传统燃油车改装新能源汽车,应按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申报,采用承载式车身全项申报的方式,不能单独申报底盘产品公告;
c. 乘用车改装类企业不能申报新能源乘用车。
d.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申报整车,应事先备案VIN编码规则。
e. 增加“有过渡期限的成熟产品”,基本按发展期管理,对铅酸蓄电池纯电动车,整车电压24V以上的因为“有过渡期限制的成熟期产品”。
f. 常规应提交文件:①产品情况简介(包括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②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③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检验规范(至少包括实验方法、判定规则、检验项目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④电动汽车总布置及结构原理图、⑤电动汽车主要控制策略。
g. 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应额外提交的资料:①售后服务承诺、②拟销售地区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处于过渡期的成熟产品也适用)③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等(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h. 纯电动车基础上发展其他型式(混合动力、插电式),视为技术方案变化,做书面陈述,经专家审查答辩即可,不需现场审查;产品类别发生变更或技术方案、来源变更且中机专家答辩时又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则需要进行现场审查。